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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下水溺亡、触碰增氧机触电!中山通报两起鱼塘作业事故

饮酒后下水进行拉网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溺水身亡;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到鱼塘中进行起鱼作业,不慎接触到带电增氧机外部金属部位导致触电死亡。日前,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两起鱼塘作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6月18日,三角镇蟠龙村和平七社均合围养殖鱼塘的实际负责人林某某因鱼塘的鱼需要出售,便通过其母亲杨某某联系工头霍某某,约定19日早上由霍某某组织工人到涉事鱼塘进行起鱼作业。 19日5时许,霍某某组织工人梁某某、何某某等17人到事发鱼塘进行拉网起鱼作业。6时许,因作业渔网疑似刮到塘底淤泥无法拉动,梁某某潜入水下进行处理,约20秒后一同作业的霍某某见梁某某迟迟未浮出水面,便立即呼叫其他熟悉水性的作业人员下水搜寻,最后通过水中渔网反向收网将已沉水的梁某某打捞上岸,霍某某立即采取胸口按压方式对梁某某进行抢救。林某某接报后及时呼叫120急救并报警。三角镇医院救护车迅速到达现场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三角镇蟠龙村“6·19”一般溺亡事故是一起因鱼塘实际负责人对鱼塘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起鱼作业组织者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饮酒后下水作业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时隔数日,三角镇另一鱼塘再发生一起致人死亡事故:2026年6月24日15时30分左右,梁某某、李某某等6人按约定到三角镇光明村光二5社养殖鱼塘进行起鱼作业。作业过程中,李某某碰到增氧机金属部分发生触电。在鱼塘边的梁某某见状立刻关闭电源总闸,其余4名作业人员游向李某某身边将其拉上岸,并立即对其进行抢救。 涉事养殖鱼塘实际负责人吴某某接报后迅速赶往鱼塘并参与对李某某的抢救。三角镇医院救护车迅速到达现场抢救,抢救约一小时后,医务人员确认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三角镇光明村“6·24”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鱼塘经营者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以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排除安全隐患情况下冒险作业,安全防护不足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针对两起事故,调查报告分别对鱼塘实际负责人、三角镇政府、市农业农村局给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如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增强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养殖鱼塘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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